纪法周课

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(第十四期)

作 者:方正出版社        来 源:纪检审计部        2024年08月13日

总则篇

14.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后,如何处理其所任*外职务?

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,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,对于“担任*外职务的,应当建议*外组织撤销其*外职务”。关于其中的“撤销其*外职务”应如何理解,实践中需根据“*外职务”的类别分类把握。第1类“*外职务”是纳入*委(*组)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*外职务。依照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第六条和《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四条、第六十六条规定,*管干部原则中的“干部”主要包括**领导干部、机关公务员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(单位)工作人员(工勤人员除外)、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,其中的非中共*员干部即属于此类“*外职务”。此类人员中的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,如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的,将同时被给予*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、单位给予处分,因*务处分与*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,依照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*纪*务等处分应当相互匹配,也即一般应当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,降低其职级待遇,重新安排工作,且一般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;如其违纪行为不构成违法的,则依照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、工资、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。第2类“*外职务”是机关工勤人员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第一类人员以外的其他适用处分的人员。此类人员中的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,处理参照第1类人员把握。第3类“*外职务”是各级人大代表、各级*协委员。此类人员中的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,应当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、撤销其*协委员资格。第4类“*外职务”是参加中国人民*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,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机关列入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管理范围的,除各级共青团组织外,其执行委员会(理事会)委员(理事)等未纳入*委(*组)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*外职务。此类人员中的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,应当按程序撤销其上述职务。第5类“*外职务”是除第四类以外的社会组织中未纳入*委(*组)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*外职务。此类人员中的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,由该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以及内部规定处理,不适用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关于“受到撤销*内职务以上处分的,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、工资、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;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*外职务的,应当建议*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*外职务”的规定。第6类“*外职务”是国家出资企业(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第五条规定)以外的企业中的*外职务。此类人员中的*员受到留*察看处分的,处理参照第5类人员把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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